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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财监〔2025〕82号
2025-09-18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成文日期: 2025年09月15日
标 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字号: 桂财监〔2025〕82号发布日期: 2025年09月18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财监〔2025〕82号

当事人:广西鑫鸿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A7HQD91X

地 址:南宁市青秀区中越路7号金旺角CASA国际公馆B栋170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的相关规定,本厅对你所2023年1月至2024年6月的执业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查出的违法事实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

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

(一)你所出具的宝资通会审字[2023]第51号审计报告(业务收费28,400元),专项应付款检查率低,执行检查程序不足,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查专项应付款的性质和款项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列报的恰当性,未按财务报表列报规定在“长期应付款”报表项目正确列报;其他应收款未实施减值测试;长期待摊费用当期摊销率为0.84%,未实施摊销测算程序,也未对摊销金额与获取的合同约定存在差异的情况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是否存在重大错报;应付账款发函率低,检查程序不足,回函不符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对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确认资本公积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无权属查验记录;从专项应付款转入其他收益,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查是否属于政府补助;首次承接业务,未对期初余额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二)你所出具的宝资通会审字[2023]017号审计报告(业务收费6,900元),部分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且无合理原因说明;应交税费未进行重分类;营业收入与上期比较发生重大变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变动原因,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查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恰当性,执行检查程序不足;首次承接业务,未对期初余额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

(三)你所出具的宝资通会审字[2023]018号审计报告(业务收费6,900元),部分银行存款未实施函证程序且无合理原因说明;应交税费未进行重分类;营业收入与上期比较发生重大变动,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核查变动原因,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核查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恰当性,执行检查程序不足。

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二、处罚决定

针对你所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本厅决定给予你所警告、没收上述3份报告的违法所得42,200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随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款。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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